1、供應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供應商須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供貨能力。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招標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進行詢比。 4、經信用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 5、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詢比采購項目的其他招標活動; 6、供應商必須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詢比采購文件并登記,未經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詢比采購文件并登記的潛在供應商均無資格參加本次詢比采購。 7、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有效的營業執照 并在人員、服務、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