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 1.1 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2 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1.3 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4 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 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1.5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 4.提供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 5.若所投產品屬于醫療器械的,所投醫療器械須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要求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或備案憑證;供應商須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要求并具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