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或業績: (1)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證明材料(境內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企業提供其所在國或所在地區官方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 (2)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證明材料(提供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提供承諾函,格式自擬); (4) 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證明材料(提供最近連續3個月納稅和社保的銀行流水單); (5)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聲明函,格式見招標文件); (6) 投標人如為代理商,則必須提供該設備制造商出具的授權函正本,或制造商的國內全資子公司授權函正本,或制造商授權的區域代理商的授權函正本。 |